中心設置要點
99年2月9日,變更中心名稱及組織章程,第26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年2月19日,變更涉副校長相關法規統一修正,第303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9月14日,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併入後增列組別,第3102次行政會議通過 Download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整合本校人力及設備進行氣候天氣災害與永續發展尖端前瞻研究,並協助國家社會提昇氣候天氣災害防救能力,促進永續發展目標之達成,特成立功能性「氣候天氣災害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整合本校相關人力及設備,從事氣候天氣災害防救與永續發展相關領域前瞻性及實用性之基礎學術研究。
(二) 舉辦研討會與訓練課程,加強國際學術交流,培育氣候天氣災害防救與永續發展科技研究及業務推動人才。
(三) 推動氣候天氣災害防救與永續發展跨領域整合,產學技術合作與研發技術移轉,以及推動氣候天氣災害防救科技之落實應用。
(四) 其他提昇氣候天氣災害與永續發展研究之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名,副校長一位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相關專長領域學者專家聘兼之。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提供中心研究、發展之諮詢及評議。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任期三年,得連任;置執行長一人,襄助主任推動中心業務,任期同中心主任。主任由校長就校內相關專長領域之教授中聘兼之,執行長由中心主任就本校相關領域教授或研究員,薦請校長聘兼之。
第五條
本中心設氣候天氣基礎前瞻研究組、分析與減災科技研發組、防災產業專案組、永續發展與科技產業組、國際合作與教育訓練組及綜合業務等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就本校相關領域(副)教授或(副)研究員,薦請校長聘兼之,任期同中心主任。
第六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為特約研究人員;並得置約用技術人員及約用行政人員若干人。
第七條
本中心定期召開中心業務會議,由中心主任、執行長、各組組長、特約研究人員等組成;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108年2月19日,變更涉副校長相關法規統一修正,第303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9月14日,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併入後增列組別,第3102次行政會議通過 Download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整合本校人力及設備進行氣候天氣災害與永續發展尖端前瞻研究,並協助國家社會提昇氣候天氣災害防救能力,促進永續發展目標之達成,特成立功能性「氣候天氣災害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整合本校相關人力及設備,從事氣候天氣災害防救與永續發展相關領域前瞻性及實用性之基礎學術研究。
(二) 舉辦研討會與訓練課程,加強國際學術交流,培育氣候天氣災害防救與永續發展科技研究及業務推動人才。
(三) 推動氣候天氣災害防救與永續發展跨領域整合,產學技術合作與研發技術移轉,以及推動氣候天氣災害防救科技之落實應用。
(四) 其他提昇氣候天氣災害與永續發展研究之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名,副校長一位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相關專長領域學者專家聘兼之。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提供中心研究、發展之諮詢及評議。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任期三年,得連任;置執行長一人,襄助主任推動中心業務,任期同中心主任。主任由校長就校內相關專長領域之教授中聘兼之,執行長由中心主任就本校相關領域教授或研究員,薦請校長聘兼之。
第五條
本中心設氣候天氣基礎前瞻研究組、分析與減災科技研發組、防災產業專案組、永續發展與科技產業組、國際合作與教育訓練組及綜合業務等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就本校相關領域(副)教授或(副)研究員,薦請校長聘兼之,任期同中心主任。
第六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為特約研究人員;並得置約用技術人員及約用行政人員若干人。
第七條
本中心定期召開中心業務會議,由中心主任、執行長、各組組長、特約研究人員等組成;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沿革
- 91年10月,前置作業規劃
- 92年6月17日,國立臺灣大學行政會議第2297次會議通過
- 96年7月3日,國立臺灣大學行政會議第2486次會議修訂設置辦法
- 99年2月9日,變更中心名稱及組織章程,第26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年2月19日,變更涉副校長相關法規統一修正,第303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0年9月14日,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併入後增列組別,第3102次行政會議通過
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2年10月1日本校278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9月14日本校3102次行政會議通過 Download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氣候天氣災害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因應業務需要,依據本校「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第 6 點條文修正之規定,訂定本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會委員由當然委員及推薦委員,共十一人組成。
(一) 當然委員:包括本中心現任之主任、執行長及各組組長共八人,主任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二) 推薦委員:推薦委員至少三人,由本中心主任推薦,報請本中心主管會議通過。受推薦人員必須具備教授資格,並且無評鑑不通過之情形者,始得任之。
(三) 推薦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本中心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新(改)聘、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
(二) 其他有關研究人員評審之重要事項,及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四條
本會依下列原則迴避,但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一)本會委員於審核聘任或升等時,不得有低階高審情形。
(二)本會委員本人係被審查對象時,應自行迴避。
第五條
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須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主管會議、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110年9月14日本校3102次行政會議通過 Download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氣候天氣災害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因應業務需要,依據本校「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第 6 點條文修正之規定,訂定本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會委員由當然委員及推薦委員,共十一人組成。
(一) 當然委員:包括本中心現任之主任、執行長及各組組長共八人,主任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二) 推薦委員:推薦委員至少三人,由本中心主任推薦,報請本中心主管會議通過。受推薦人員必須具備教授資格,並且無評鑑不通過之情形者,始得任之。
(三) 推薦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本中心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新(改)聘、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
(二) 其他有關研究人員評審之重要事項,及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四條
本會依下列原則迴避,但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一)本會委員於審核聘任或升等時,不得有低階高審情形。
(二)本會委員本人係被審查對象時,應自行迴避。
第五條
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須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主管會議、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